第一條
契約當事人及定義
- 本旅遊服務契約之服務提供者及契約當事人為 A Plus Travel Ltd。
- LOYO 為本公司經營及使用之旅遊品牌,並非獨立法人或獨立契約當事人。
- 旅客代其他同行者辦理報名時,應確認已取得同行者授權,並已向所有同行旅客提供本條款、行程內容及重要旅遊資訊。
- 主要聯絡人應負責將本公司之通知、付款資訊、行程變更及其他重要訊息轉達予同行旅客。
第二條
契約成立及契約文件
- 旅客完成報名程序、確認行程內容、同意本條款,並依指定期限支付訂金後,旅客與本公司之間的旅遊服務契約成立。
- 本契約由下列文件共同構成:
- 旅客報名表或報名確認書
- 正式報價單
- 行程說明及每日行程
- 本《LOYO Journey Conditions》
- 付款通知
- 雙方以電子郵件、電子表單或其他可保存之書面方式確認之內容
- 如上述文件內容不一致,原則上以雙方較後作成且明確確認之書面文件為準,但不得排除依法不得排除之旅客權利。
- 旅客完成付款,不表示個別第三方服務不會因天候、安全、營運或其他合理原因調整或取消。
第三條
旅遊服務內容
- 本公司將依報名確認書、正式報價單及行程說明,安排本次旅遊服務。
- 服務內容可能包括住宿、地面交通、專業司機、導遊或領隊、餐食、景點門票、戶外活動、船舶、火車、直升機及其他經雙方書面確認之安排。
- 實際包含及不包含之項目,以本次正式報價單及行程說明為準。
- 未列於正式報價單或行程說明之項目,不視為已包含於團費中。
- 本公司應以合理之注意、技能及專業標準提供其所承擔之旅遊規劃及安排服務。
第四條
團體規模及保證出發
- 除特定行程另有書面說明外,一般團體規模預計為 12 至 16 人。
- 最低保證出發人數原則上為 10 人;個別行程如另有規定,以行程說明或報名確認書為準。
- 達到最低保證出發人數後,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書面方式通知旅客正式成團。
- 在旅客尚未收到正式成團通知前,旅客應避免購買不可退款或不可更改之國際及國內機票,除非已自行評估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。
- 旅客於正式成團前自行購買機票、住宿或其他服務所產生之取消、變更或損失,原則上由旅客自行承擔;但依法應由本公司負責之情形不在此限。
第五條
團費、訂金及尾款
- 團費、訂金金額、尾款金額及付款期限,以報名確認書、正式報價單或付款通知為準。
- 旅客應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付款。
- 除另有書面約定外,訂金用於保留旅客名額及支付住宿、交通、活動與其他第三方供應商之預訂費用。
- 旅客未於期限內支付訂金者,本公司得不保留其名額。
- 旅客未於期限內支付尾款,經本公司提醒後仍未付款者,本公司得暫停後續預訂、取消旅客參團資格,並依本條款之取消規定計算相關費用。
- 銀行匯款產生之銀行費、中間行費用及匯差,由付款人負擔。
- 使用信用卡付款者,如有信用卡處理費,本公司應於付款前清楚告知。
第六條
旅客取消及退款
- 旅客如欲取消旅程,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可保存之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。
- 取消日期以本公司實際收到書面取消通知之紐西蘭當地日期為準。
- 除個別行程另有書面約定外,取消費標準如下:
| 取消通知時間 | 取消費 |
|---|---|
| 出發前 90 至 61 日 | 每人 NZD 500 |
| 出發前 60 至 46 日 | 每人 NZD 1,000 |
| 出發前 45 至 15 日 | 團費 50% |
| 出發前 14 至 7 日 | 團費 75% |
| 出發前 6 日內、出發當日或未出席 | 團費 100% |
- 如取消時已產生超過上述取消費之不可退還第三方費用,包括住宿訂金、活動費、交通費、票券、行政費或匯款費,旅客仍應負擔該實際發生且無法退還之費用。
- 本公司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,向第三方供應商申請可退還款項。
- 如第三方供應商退回部分款項,本公司得扣除本條約定之取消費、已實際發生且不可退還之費用,以及合理且已實際發生之行政及交易成本後,將餘額退還旅客。
- 退款時間視相關第三方供應商、銀行及支付服務商之處理時間而定。
- 旅客因疾病、工作、家庭因素、證件問題、簽證或 NZeTA 問題、航班異動或未能準時抵達而取消,仍依本條辦理。
- 旅客可向其旅遊保險公司申請符合保單條件之取消損失。
第七條
未達最低出發人數
- 如於預定確認日期前未達最低保證出發人數,本公司得提出取消、延期、改期、轉團、調整團體規模、調整服務內容或其他合理替代方案。
- 如本公司因未達最低人數取消旅程,旅客得選擇退還已支付予本公司且尚未使用之款項、保留款項轉至其他出發日期,或轉報其他行程並依實際價格補退差額。
- 如旅客不同意替代方案,可選擇取消並取得依本條應退還之款項。
-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公司有過失外,本公司不負責旅客自行購買之機票、住宿、簽證、保險或其他外部服務之損失。
第八條
行程調整及替代安排
- 旅遊行程可能受天候、道路、交通、航班、船班、活動營運、安全評估、政府措施、第三方供應商及其他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因素影響。
- 為保障旅客安全或確保旅程可合理繼續進行,本公司得調整每日行程順序、景點、停留時間、住宿、交通、餐食、活動時間、活動內容、導遊、司機或供應商。
- 替代住宿、交通或活動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維持相近標準及整體旅程價值。
- 如替代服務成本較低且差額重大,本公司將在扣除合理額外成本後評估退還合理差額。
- 如替代服務成本較高,且調整並非因旅客要求造成,本公司原則上不另行向旅客收取費用;但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除外。
- 旅客自行選擇不參加已安排之活動、餐食、住宿或交通者,除第三方供應商同意退款外,不另行退費。
第九條
第三方供應商
- 行程中的住宿、交通、活動、餐食及其他服務,可能由獨立第三方供應商實際提供。
- 本公司負責以合理注意及專業能力選擇、預訂及協調相關供應商。
- 第三方供應商可能有各自的參加條件、年齡、身高或體重限制、健康要求、取消政策、安全規定、責任限制或免責聲明。
- 旅客應遵守第三方供應商之合理規定,並依要求另行簽署活動風險聲明或免責文件。
- 飯店名稱、房型、床型、景觀、房號及其他特殊要求,須視最終供應情況而定。
- 本公司會將旅客要求轉達供應商,但除已取得書面保證外,不保證所有特殊要求均可實現。
- 如第三方供應商未提供已確認之服務,本公司將協助旅客聯繫供應商並尋求合理解決方式。
第十條
旅客義務及導遊權限
- 旅客應準時集合、遵守導遊、司機及活動供應商之合理指示、遵守當地法律及安全規定,並尊重同行旅客、工作人員、當地居民及自然環境。
- 旅客應自行妥善保管個人財物、護照、簽證、機票及其他旅行證件。
- 旅客遲到而未能參加交通、活動或行程者,相關損失由旅客自行負擔。
- 如旅客危害自己或他人安全、持續不遵守合理安全指示、嚴重妨礙行程運作、作出暴力、威脅、騷擾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,或違反當地法律,本公司得要求其停止相關行為,必要時得終止其參團。
- 因上述原因終止旅客參團時,未使用之服務原則上不予退費;因此產生之交通、住宿或其他費用由旅客自行負擔,但依法不得排除之權利不受影響。
- 導遊有權依即時天候、道路、旅客狀況及安全風險作出合理行程決定。
第十一條
健康及行動需求
- 旅客有責任確認其身體、心理及行動狀況適合參加所選旅程。
- 如旅客有心血管或呼吸系統疾病、懷孕、近期手術或受傷、嚴重過敏、慢性疾病、行動不便、需使用輪椅或其他輔具,或其他可能影響本人或他人安全之狀況,應於報名時主動告知本公司。
- 本公司得請旅客提供進一步資料,或在合理必要時建議旅客取得醫療專業人士之適合旅行證明。
- 本公司將在合理可行範圍內協助安排旅客需求,但部分偏遠地區、交通工具、住宿或戶外活動可能無法提供無障礙服務。
- 如旅客未揭露重要健康或行動資訊,致使行程無法進行、服務遭拒或產生額外費用,相關費用可能由旅客負擔。
- 本條不排除本公司依法應提供合理服務或不得歧視之義務。
第十二條
戶外及冒險活動風險
- 旅客了解旅程可能包含健行、自行車、冰河健走、直升機、快艇、遊船、高山、峽灣、海岸、森林及其他戶外活動。
- 戶外活動可能受到天候、地形、水流、能見度、雪況、冰況、落石、道路及其他自然條件影響。
- 即使活動由專業供應商營運並採取合理安全措施,仍可能存在無法完全消除之固有風險。
- 旅客應誠實提供健康資料、遵守安全說明、使用指定裝備、依工作人員指示行動,並不得在酒精、藥物或其他影響判斷能力之狀態下參與活動。
- 活動供應商得基於天候、安全、設備、健康、年齡、體重、能力或其他合理原因拒絕旅客參加。
- 如活動因安全或天候原因取消,退款或替代安排依該供應商之條款及實際可退還金額辦理。
- 本條不排除本公司或第三方供應商依法不得排除之責任。
第十三條
旅遊保險
- 旅客應於出發地自行投保適合本次旅程之旅遊保險,並於旅程開始前確認保單已生效。
- A Plus Travel Ltd 專注於旅遊規劃、行程安排及旅遊服務,並非保險公司、保險經紀或保險代理人。
- 由於每位旅客之居住地、國籍、年齡、健康狀況、既往病史、旅程內容、戶外活動安排及保障需求均有所不同,本公司不提供保險商品之銷售、代辦、比較或個別保險建議。
- 旅客應自行向合資格之保險公司、保險經紀或保險顧問確認保單是否適合。
- 本公司建議旅客確認保單至少涵蓋:
- 海外醫療及住院
- 緊急醫療後送及遺體運送
- 旅程取消及中斷
- 航班延誤或取消
- 行李遺失、延誤或損壞
- 個人責任
- 健行、自行車、冰河健走、直升機或其他戶外活動保障,如適用
- 旅客應特別確認既往病史、年齡限制、戶外活動限制、取消原因、除外責任、自負額及最高理賠金額。
- 旅客未投保、保障不足或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之損失,原則上由旅客自行承擔;但因本公司違反法律義務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行為所造成的損失,不在此限。
第十四條
證件、簽證及入境要求
- 旅客有責任確保持有有效之護照、簽證、NZeTA、入境許可、回程或續程機票、健康證明及其他政府要求之文件。
- 護照英文姓名必須與機票及預訂資料一致。
- 旅客應自行確認護照效期及目的地、轉機地之入境要求。
- 本公司得提供一般性資訊,但該資訊不構成移民、法律或簽證建議。
- 因旅客證件無效、資料錯誤、未取得簽證或遭拒絕入境所造成之損失,由旅客自行負擔。
- 如旅客要求本公司更正已完成之訂位資料,相關供應商更名費、重新出票費及其他費用由旅客負擔。
第十五條
不可抗力及非可控制事件
- 不可抗力或非可控制事件包括天然災害、疫情、戰爭、恐怖攻擊、內亂、政府禁令、邊境關閉、道路封閉、機場或港口中斷、航空、船運或鐵路停駛、大規模罷工、嚴重天候及其他非任何一方可合理控制之事件。
- 發生上述事件時,本公司得依實際情況調整、更換、延期、中止或取消全部或部分旅程。
- 本公司將在合理可行範圍內尋求退款、抵用、延期或替代方案。
- 旅客可取得之退款,以本公司實際自第三方供應商收回之金額為基礎,並扣除已提供之服務、不可退費用及合理且已發生之成本。
- 如因不可抗力產生額外住宿、交通、餐食、活動、醫療或返程費用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公司書面同意負擔外,原則上由旅客自行負擔並向保險公司申請。
- 本公司不會以不可抗力條款排除其對自身過失、誤導行為或依法不得排除之責任。
第十六條
個人資料及隱私
- 本公司可能蒐集姓名、聯絡資料、出生日期、國籍、護照資料、緊急聯絡人、飲食、過敏、健康及行動需求、付款紀錄、航班及住宿資料,以及電子簽署及報名紀錄。
- 本公司使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包括處理報名、預訂住宿交通活動、安排房型、處理飲食健康與安全需求、緊急聯絡、付款與會計管理,以及遵守法律及政府要求。
- 本公司得在完成旅遊安排所必要之範圍內,向飯店、交通公司、活動供應商、導遊、司機、政府部門及其他相關服務提供者提供必要資料。
- 涉及健康、飲食及護照等敏感資料時,本公司僅應在合理必要範圍內處理及分享。
- 本公司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旅客個人資料,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、使用、修改、遺失或揭露。
- 旅客得依法要求查閱或更正本公司所持有之個人資料。
- 本公司保存個人資料之時間,以完成服務、會計、保險、爭議處理及法律義務所合理需要之期間為限。
第十七條
申訴及問題處理
- 旅客在旅程中如發現服務問題,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立即通知導遊或本公司,使本公司有機會即時處理。
- 如問題未能於現場解決,旅客應在旅程結束後合理期間內,以書面提供問題說明、發生日期及地點、相關照片或收據,以及希望之處理方式。
- 本公司將誠信調查並在合理期間內回覆。
- 旅客未即時通知不必然喪失其法律權利,但如延遲通知使本公司無法合理補救,可能影響實際可提供之解決方案。
第十八條
責任及法律權利
- 本公司將以合理之注意、技能及專業標準提供其旅遊規劃及安排服務。
- 本條款任何內容均不旨在排除、限制或修改依紐西蘭法律不得排除、限制或修改之權利及責任。
- 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,本公司不對下列事項負責:
- 旅客個人財物遺失或被竊
- 旅客未遵守安全指示
- 旅客未揭露重要健康資訊
- 旅客證件、簽證或入境問題
- 旅客自行安排且非由本公司提供之服務
- 非因本公司過失造成之第三方服務中斷
- 不可抗力或非可控制事件所造成之間接損失
- 本條不得解讀為免除本公司因自身疏失、誤導、違約或違反消費者法律所應承擔之責任。
第十九條
電子通訊及電子同意
- 旅客同意本公司可使用電子郵件、電子表單、簡訊、LINE 或其他雙方已使用之電子通訊方式,傳送報名確認、行程資訊、付款通知、契約條款、行前通知及重要變更。
- 旅客應提供正確之電子郵件及聯絡資料,並定期查看相關訊息。
- 旅客於電子表單中勾選同意、輸入姓名、提供電子簽名並提交表單,可作為其閱讀、理解及同意本條款之紀錄。
- 本公司應保存旅客同意之條款版本、提交日期及相關電子紀錄。
- 旅客之聯絡資料變更時,應盡快通知本公司。
第二十條
契約完整性、準據法及爭議處理
- 本條款與報名確認書、正式報價單、行程說明及雙方書面確認內容,共同構成本次旅遊服務之完整契約。
- 除行程運作所必要之合理調整外,任何重大契約變更應以書面方式作成。
- 旅客報名後,如本公司更新網站上的一般條款,不會自動追溯適用於已成立之契約;原則上以旅客報名並同意時之版本為準。
- 如雙方另有個別書面約定,該個別約定與本條款不一致時,以個別書面約定為準,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。
- 本條款任一部分如經認定無效或無法執行,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。
- 本契約及本條款適用紐西蘭法律。
- 發生爭議時,雙方應先以誠信協商方式尋求解決;如未能解決,得考慮調解、依法可受理之爭議解決機構、Disputes Tribunal(如符合管轄條件)或紐西蘭有管轄權之法院。
- 本條不限制旅客依法向相關消費者保護或執法機構尋求協助之權利。